政策摘要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