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 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享惠主体,可依照《通知》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自愿申报、动态调整。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主体可自愿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