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海南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规章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 规章公布后,制定机关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