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 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家庭自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用于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以及用于内河水域保障农业生产、生活的非经营性运输的存量规范管理的内河船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经费、看管场所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