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海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