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时进口使用保健食品管理暂行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时进口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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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时进口使用保健食品管理暂行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时进口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 省级 旅游 琼府〔2024〕47号
政策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临时进口使用保健食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医疗机构临时进口使用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进口保健食品,特指先行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根据需要,依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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