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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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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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已经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安全、服务发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经济区域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设立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相关事项; (二)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使用以及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计量等领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主体等的合法权益;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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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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