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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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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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8月30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区域,因该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故障导致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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