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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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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21〕132号
政策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