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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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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政策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请处理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