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已经2026年5月28日第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和相关监督、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协调解决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拟定相关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