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办函〔2026〕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2026年6月19日 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着力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全部享有康复救助,做到残疾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早康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广东省户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到持广东省居住证)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