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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
省级
财政/税收
京市监发〔2026〕31号
政策摘要
京市监发〔2026〕31号 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国资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 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完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12315平台、北京市12315热线,或者通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公布的接收举报的其他渠道提出举报。 第三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具体奖励形式由实施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物质奖励以奖金的形式给予,具体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提出举报奖励要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