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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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 省级 农业/农村 京政办发〔2026〕11号
政策摘要
京政办发〔2026〕11号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最大程度降低事故造成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自建住宅是指村(居)民在依法、合理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用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房屋。 第三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责,市区统筹、街乡管理、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消防安全治理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用于出租居住的村民自建住宅应满足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安全出口; (二)居住区域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时,居住区域与非居住区域应采用实体墙、防火门等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 (三)出租区域不得设置不可开启的防护网、铁栅栏,以及广告牌等妨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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