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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
省级
营商/中小企业
沪市监规范〔2026〕5号
政策摘要
印发日期:2026-08-27 发布日期:2026-09-15 沪市监规范〔2026〕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撤销虚假企业登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负责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登记申请,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以下简称虚假登记)的行为调查,并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登记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虚假登记行为,需依职权调查并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登记机关接到涉嫌虚假登记行为举报或者在撤销登记调查中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管辖原则) 撤销登记由涉嫌虚假登记企业的登记机关管辖。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登记,作出登记决定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涉及委托登记的,由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