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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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 省级 工业/制造
政策摘要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12日第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督促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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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4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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