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2月9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许可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第五条 申领特种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