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9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水产苗种的进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保持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保障种业种源安全,强化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相关要素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水产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水产原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推动水产苗种生产标准化、产业化和智能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水产种质资源,支持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