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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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 省级 财政/税收
政策摘要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5月17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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