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3月13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岛屿)岸线以内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从事与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水域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水域治安防控体系,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辖区内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域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水域救援、打捞、防溺水等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