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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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 省级 养老/社保 粤府〔2025〕72号
政策摘要
粤府〔2025〕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印发 《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军区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 2025年11月23日 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民兵的荣誉感、获得感,营造尊崇民兵、当民兵光荣的社会氛围,激励民兵担当职责使命、积极完成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政治工作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其中,基干民兵有效证件为广东省《基干民兵证》,编兵单位的有效优待凭证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 第三条 各级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为基干民兵、编兵单位做好下列权益保障工作: (一)基干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参战支前、战备勤务、海上维权、抢险救灾、社会维稳、安保警戒、保障演训、现实应对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时,组织实施的军事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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