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县(市)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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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县(市)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 省级 养老/社保 粤府〔2025〕68号
政策摘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调整由县(市)实施的决定 粤府〔2025〕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县级发展自主权,提高县域统筹能力,省政府决定将7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县(市)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要狠抓衔接落实。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市)承接部门完成职权调整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的职权,要通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权责划分、监管措施等事项。职权调整后,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调整实施的承接单位、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部门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单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二、要严格依法履职。承接县(市)要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纳入本级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做好职权调整的承接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规范办事行为,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定期将许可结果报省有关单位备案;要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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