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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
省级
科技/数字经济
京公无人机发〔2026〕287号
政策摘要
京公无人机发〔2026〕287号 为确保新修订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顺利施行,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培训,抓好贯彻落实。 另,2026年3月28日印发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核实办法(试行)》等3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废止。 2026年9月15日 (此件依法公开)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殊用途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必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依据《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购买、运输、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按照清单化管理的原则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需要; (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 (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 属于前款情形,需要采取调用、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等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安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开展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特殊保障需求,应当先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一)市属各委、办、局负责审核本单位及业务下属相关单位的保障需求。本市没有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