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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
省级
科技/数字经济
京商资字〔2026〕12号
政策摘要
京商资字〔2026〕12号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的定义符合财关税〔2026〕8号文的规定。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须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将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 (三)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