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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北京市
省级
科技/数字经济
财关税〔2026〕7号
政策摘要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审核部门、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其他事项五部分内容。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海关负责。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1.申请书原件; 2.审核表原件; 3.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 1.向市商务局报送申请材料; 2.市商务局受理初审后,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以公告形式联合对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