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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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全国 国家级 财政/税收
政策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6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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