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发布本市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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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发布本市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 省级 金融 京建发〔2026〕460号
政策摘要
京建发〔2026〕460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预售管理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楼栋顶板及楼顶构筑物、配套设施完成混凝土浇筑),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出具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项目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联合验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具体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另行印发。 (二)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各区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级部门备案后,在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资金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要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用及红线外需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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