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京规自发〔2026〕337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提升轨道站点与周边用地的互连互通水平,实现地上地下便捷联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连通工程规划建设,更好地发挥轨道交通综合效益,构建安全便捷、集约高效的公共空间体系,提高对各类灾害风险的防范应对能力,经2026年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轨道交通与周边用地及建筑一体化连通工程(以下简称连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批及监督等规划管理工作。连通工程包括一体化连接通道、轨道交通与周边建筑一体化结建的出入口及风亭等附属设施以及为实现一体化连通必要的预留工程等。既有轨道站点增设、改建出入口等附属设施工程参照执行。 (一)规划设计管理 轨道交通站点及其周边毗邻用地建设应落实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街区控规、重点地区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及轨道交通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等要求,统筹实施相关连通工程。按照《北京市轨道一体化专项指标投放管理办法(试行)》(京规自发〔2025〕2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将轨道微中心周边作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区域,一体化连接通道、轨道交通与周边建筑一体化结建的出入口及风亭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地块建筑规模,并可给予一定的建筑规模奖励。支持轨道站点周边毗邻用地采用首层架空方式设置城市通廊,增加非机动车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设计标准和指标可参照《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