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印发日期:2026-09-23 发布日期:2026-09-29 沪府规〔202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6年9月23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资源部门是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区政府指定的区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区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的,应当对实施单位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