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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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 省级 财政/税收 沪府办规〔2026〕1号
政策摘要
印发日期:2026-09-22      发布日期:2026-09-30     沪府办规〔20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0日 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建设商事调解国际优选地,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执业及其监督管理、促进保障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许可和变更、注销,加强对商事调解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商事调解组织党的建设的指导。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司法部商事调解行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发展需要,推动商事调解组织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发展改革、商务、国资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交通、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等部门和贸促机构、工商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促进和保障商事调解发展。 第四条(行业自律) 本市依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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